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43號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林振龍於民國95年6 月2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720,000 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限為民國95年6 月23日至民國130 年6 月2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林振龍於民國95年6 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600,000 元,約定借款期限為民國95年6 月27日起至民國115 年6 月27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詎自民國96年5 月27日起,林振龍未依約清償本息,積欠本金579,097 元及利息與違約金,依約視同全部到期,而林振龍已於民國96年4 月23日死亡,前揭不動產由相對人繼承,依法對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借據影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611 號函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敏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附表: 97年度司拍字第43號│ ├──┬──────────────────┬─┬──────────┬───┬─────┤ │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 │001 │屏東 │枋寮 │南山│ │339 │建│0 │41 │25.01 │10000 │所有權人林│ │ │ │ │ │ │ │ │ │ │ │分之84│振龍 │ └──┴───┴────┴──┴──┴───┴─┴──┴──┴────┴───┴─────┘ ┌──────────────────────────────────────────────────────────┐ │附表(建物)︰ 97年度司拍字第43號│ ├──┬───┬───────┬───────┬─────┬─────────────────┬──┬────────┤ │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159 │枋寮鄉○○街38│南山段339地號 │鋼筋混凝土│5樓79.86合計79.86 │陽台9.34 │全部│共同使用部分南山│ │ │ │號5樓 │ │造、5層樓 │ │ │ │段185建號應有部 │ │ │ │ │ │房 │ │ │ │分1萬分之75;所 │ │ │ │ │ │ │ │ │ │有權人林振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