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1103號聲 請 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泰勝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戊○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五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執票人就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94 條第1 項規定,應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本件聲請人所提系爭本票記載付款地為高雄市,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敏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