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2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266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庚○○○ 代 理 人 陳魁元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寅○○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陳眉秀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除係維持生計所必要者外,不得購買單價1 萬元以上之動產,並不得有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禁止為賭博、投機行為、搭乘高鐵、飛行器、出國旅遊或遊學及四星級以上飯店之住宿或美容醫療等行為,如非緊急必要,不得搭乘計程車。(三)不得買賣不動產,且不得為金錢借貸或投資金融商品(如股票、基金等)。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領有殘障津貼每月新台幣(下同)3,000 元、長子林富賓每月資助8,000 元、次子林富雄每月資助10,000元,合計每月固定收入為21,000元等情,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殘障手冊各一份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以每三個月為1 期,分8 年清償,每月還款金額11,000元(即每期33,000元),清償總額計1,056,000 元,清償成數為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28.61%,由其長子林富賓(72年4 月10日生)、次子林富雄(74年6 月16日生)擔任更生方案保證人,以確保更生條件履行。本院參酌債務人除車號WI-1562 號汽車(福特六和,1991年出廠,汽缸容量1598)一部外,已無可供換價之資產,而上開汽車車齡已18年,老舊無殘值等情,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戶籍謄本各1 份附卷足憑。揆之債務人每月收入21,000元,依法受其扶養之人父親鄭順喜(9 年8 月19日生)、母親鄭黃榮妹(9 年2 月29日生)均已高齡90歲,無工作能力,則以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每月還款金額11,000元及補貼父母親扶養費4,000 元,即所預留每月生活必要費用為6,000 元,已低於其住居之台灣省屏東縣依內政部社會司公佈之9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9,829 元之標準,應屬合理,保證人則均有固定收入,足以確保更生條件之履行,林富賓任職於嘉一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為20,822元、林富雄為職業軍人,每月薪資約40,000元,業經債務人陳明在案,復有本院職權查詢保證人財產及所得資料、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及債務人所提之保證人薪資單各一份附卷可稽,是債務人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債務人並無同條例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債務人更生方案每期清償日記載未明確,為杜爭議,爰將每期清償日定為由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於每期第1 個月10日前(遇假日順延至次上班日),依更生方案所示之每期清償額分別給付給各債權人,附此敘明。 三、債權人陳述意見略以:(一)還款成數過低,有損股東大眾及債權人權益,債務人應再降低日常生活之開支,提高還款金額。(二)債務人過去之歷史消費紀錄,有多筆預借現金,並曾有於珠寶銀樓刷付14,580 元奢侈浪費之消費紀錄,且其消費多為還息而少還本,顯係因投機行為致負擔過重債務,已與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4 款不免責事由相當,更生方案應不予認可。(三)債務人日常生活費用支出,應與配偶共同負擔,每月又有二名子女貼補部分費用及殘障津貼,應有能力償還更多之債務。(四)更生方案採3 個月給付一次之還款方式,顯無誠意等語,惟查: (一)揆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目的,除保障債權人集團性滿足之最大化及公平化外,並為賦與債務人重建復甦其經濟生活之機會。故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制度之構築首需強調生活再建及破綻預防,提高債務人工作意願並改善其生活習慣,使能重新出發,從而保障其生存權,並促進其義務遂行能力,儘可能永續性回復信用。是若還款額度逾越其所能負擔之極限過大,債務人勢必無法清償,終至喪失其還債之意願,則債權人反之能實際受償的金額勢必大幅降低,因而蒙受實際不利益。本件債務人,每月收入用以攤還各債權人11,000元及貼補父、母扶養費用各2,000 元後,所預留之生活必要費用6,000 元,已低於其住居之台灣省屏東縣依內政部社會司公佈之9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9,829 元之標準,僅足以維持基本生活之需求,且已將還款年限延長至上開條例所規定之最長年限,以示其還款之誠,應屬合理,故考量其還款能力及所提更生條件尚屬允當、可行。 (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為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法律,對於依據條例聲請更生之資格、條件及程序均有明文規定,債務人既已裁定准許更生,即應依據程序審究其清償能力、更生方案是否公允、可行,債權人若依清算程序實際得受償之額度等情以資判斷是否應給予認可,債務人持續使用信用卡多年,其使用期間,若非陸續有如期繳納應繳費用或銀行核准之基本費用,怎得以繼續使用信用卡多年,何況債權銀行發行信用卡,係為拓展業務,賺取手續費、利息等利潤,亦屬商業行為,其核給債務人信用卡時,既已評估債務人之財務、信用狀況,與所冒債務人日後可能因不當消費而無力清償之風險,即係容許債務人於刷卡額度內為使用消費,則債務人未細核其經濟能力而持續刷卡消費或擴張銀行債務而導致無力清償,財務觀念容有不當,卻要難據此而認為債務人積欠債務之行為係屬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且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賦與債務人更生之目的,係在重建其經濟生活,保障其生存權,是債權人前揭理由主張不應准其更生,與上開條例之立法目的有違,應不可採。 (三)債務人配偶林芹香已於96年2 月17日因意外亡故,有戶籍謄本及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各一件在卷可查,債權人指債務人之日常生活開支應予配偶共同負擔,應屬誤會。另債務人更生條件用以清償各債權人之金錢、債務人生活費及貼補父、母親之扶養費,大部分仰賴二位兒子之資助,所預留供其每月生活之必要費用亦僅係維持基本生活需求等情已如前述,債權人指債務人應有能力再提高其還款金額,恐有未恰。 (四)經核本件債權人眾多,各債權人每期受攤還之金額相對較少,其中例如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每月分配金額僅59元,大眾商業銀行每月分配金額141 元,台灣土地銀行每月分配金額139 元等等,是若以每1 個月為1 期,不僅不符經濟效益,且增加債務人不少匯款等手續費用,何況本院已職權將債務人每期應還款項,定於每期第1 個月10日前給付,相當於將每期之後2 個月應還金額提前至第1 個月清償,對債權人應無不利益之情事。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應為相當之限制。 五、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蘇聰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書 記 官 張文俊 附件(更生方案): (一)清償期間: 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八年,並以每三個月為一期,共計清償32期。 (二)清償之金額及成數: 每期清償33,000 元。 依本方案所定總清償金額為1,056,000 元,清償成數為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28.61% 。 (三)給付方式: 由債務人於本裁定確定翌日起,於每一期之第一個月10日前(遇假日順延至次上班日),依更生方案所示之每期清償額,分別給付給各債權人。 (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債權比例及清償額: ┌────────┬─────┬─────┬─────┬─────┐ │債 權 人 名 稱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額│清償總額 │ ├────────┼─────┼─────┼─────┼─────┤ │安泰商業銀行 │ 1,024,094│ 27.74%│ 9,155│ 292,960│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260,025│ 7.04%│ 2,324│ 74,368│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376,292│ 10.19%│ 3,363│ 107,616│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634,739│ 17.19%│ 5,673│ 181,536│ ├────────┼─────┼─────┼─────┼─────┤ │聯邦商業銀行 │ 161,681│ 4.38%│ 1,445│ 46,240│ ├────────┼─────┼─────┼─────┼─────┤ │萬泰商業銀行 │ 144,492│ 3.91%│ 1,292│ 41,344│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156,071│ 4.23%│ 1,396│ 44,672│ ├────────┼─────┼─────┼─────┼─────┤ │荷商荷蘭銀行 │ 81,375│ 2.2%│ 726│ 23,232│ ├────────┼─────┼─────┼─────┼─────┤ │香港上海匯豐商銀│ 265,878│ 7.2%│ 2,376│ 76,032│ ├────────┼─────┼─────┼─────┼─────┤ │台灣土地銀行 │ 46,459│ 1.26%│ 416│ 13,312│ ├────────┼─────┼─────┼─────┼─────┤ │華南商業銀行 │ 346,287│ 9.38%│ 3,096│ 99,072│ ├────────┼─────┼─────┼─────┼─────┤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 127,127│ 3.44%│ 1,137│ 36,384│ ├────────┼─────┼─────┼─────┼─────┤ │大眾商業銀行 │ 47,205│ 1.28%│ 423│ 13,536│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19,799│ 0.54%│ 178│ 5,696│ ├────────┼─────┼─────┼─────┼─────┤ │加 總 │ 3,691,524│ 100%│ 33,000│ 1,056,000│ ├────────┼─────┴─────┴─────┴─────┤ │ 清 償 成 數 │ 28.6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