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10號原 告 豐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洪幼珍 律師 被 告 昱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件民事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