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76號原 告 泰翔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甲○○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5,000 元,應繳裁判費19,01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1,000 元外,尚應補繳18,0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森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蔣開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