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31號原 告 天成包裝機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5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5,2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森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蔣開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