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04 日
- 當事人乙○○、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9號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核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對本院96年度促字第18075 號民事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再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