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57號原 告 張炳南即大坦實業社 號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文豐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61,96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30,403元,扣除原告前繳新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9,403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森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蔣開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