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更字第1號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東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5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247,396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51,3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