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17號聲 請 人 南元機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金枝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7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8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89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7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564 條第 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阮世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粘嫦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附表: ┌────────────────────────────────────────┐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17號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票 號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順盛企業行 │臺灣新光商業│96年12月30日│66,465元 │OX0000000 │ │ │ │陳敘華 │銀行萬丹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