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62號聲 請 人 三合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陳清朗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9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聲請人前以上揭事實聲請公示催告,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6年度催字第198 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核閱在案,依卷附民國96年9 月28日臺灣新生報第16版登載公告,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3 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 快 ┌────────────────────────────────────────┐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62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票 號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彰化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92年3月17日 │120,000元 │0000000 │ │ │ │車城分行 │車城分行 │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