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47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4749號債 權 人 乙○○○○○○○○ 債 務 人 豪心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債 務 人 尖兵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秋香 債 務 人 賴勝洋 號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是否向債務人請求連帶給付。 二、請釋明向債務人賴勝洋請求之依據及相關文件(聲請狀並未指明向賴勝洋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提出相關文件,其亦非公司負責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司法事務官 書 記 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