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0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019號聲 請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執票人就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94 條第1 項規定,應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本件聲請人所提系爭本票記載付款地為台新資融股有限公司(已更名為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設立於台北市松山區,故付款地應為台北市,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司法事務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 記 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