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2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279號聲 請 人 韓英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