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0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31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柏迪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 權 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昭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2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8年2 月25日以98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98年8 月25日以屏院惠民執宙字第98執消債更131 號函請8 位債權人於文到10日內,就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內容,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本件有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不同意,惟人數並未過半,且不同意債權人之債權占總債權額為36.42 %,亦未達總債權額之2 分之1 ,則依本條例第60條第2 項之規定,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業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並有更生方案、陳報狀及送達證書在卷足憑。另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雖亦表示不同意,惟其是於98年8 月28日收受本院98年8 月25日屏院惠民執宙字第98執消債更131 號函,但其表示不同意之函文遲至98年9 月17日始送達本院,顯已逾表示是否同意之期間,有送達回證及其98年9 月11日(98)荷銀債清字第1690號函附卷可稽,故無法將其列入不同意之債權人;又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依企業併購法由花旗(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承受營業之既存銀行,因此本件原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名義變更為花旗(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 三、另查債務人目前任職於台灣本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有薪資之收入足以給付更生方案金額,是其所提上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法院書記官 徐建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