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21號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豐樺工程有限公司、盛得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4,71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