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33號聲 請 人 益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 月27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聲請人前以上揭事實聲請公示催告,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8年度司催字第56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核閱在案,依卷附民國98年4月2日太平洋日報第5 版登載公告,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10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 快 ┌────────────────────────────────────────┐ │支票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票 號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蔡黃淑芬 │高雄銀行屏東│98年1月30日 │14,700元 │BIT0000000│ │ │ │ │分行 │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麗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