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1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6176號債 權 人 泰竣包裝材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或第6 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一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址於台北市,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