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8239號債 權 人 宋威騰即冠品汽車材料行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晟楓汽車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