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132號聲 請 人 金威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支票12紙(票號:BP0000000 、BP0000000 ~BP0000000 、BP0000000 ),因不慎遺失,聲請人經多方查找無著,除通知付款人止付外,特具狀聲請准予公示催告。 二、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及其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所遺失之支票既未依票據法第125 條第1 項第2 款、第7 款記載一定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前段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既非證券,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即屬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