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3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管 理 人 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以附件所示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甲○○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99年7 月20日99年度消債清字第42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債權人會議,且本院已於99年12月16日以屏院惠民執成字第99司執消債清43號函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 條所規定之書面,本件並無債權人對於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之意思表示,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司法事務官 附表: ┌─────────────────────────┐ │ 99年執司消債清字第51號 債務人甲○○ │ ├─────────────────────────┤ │⑴土地:屏東縣內埔鄉○○段498地號 │ │ 建物:屏東縣內埔鄉○○路314 號7樓(建號360並含共 │ │ 用部分之288 建號,權利範圍10000 分之100) │ │ 處分方法:比照強制執行法拍賣不動產執行方法,惟扣│ │ 除特別拍賣三個月,且於底價低於擔保物權│ │ 權債權時因已無實益或六次變賣無人應買時│ │ 終止變賣程序。 │ ├─────────────────────────┤ │⑵機車:光陽、民國89年份、車牌號碼GM8-452 ,年份過│ │ 多顯無變賣實益不予變賣。 │ ├─────────────────────────┤ │⑶投資聯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00元,因聯亞科技股份│ │ 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變賣不易,且價值不高不予變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