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乙○○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民事庭 法 官 吳思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魏慧夷 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⒈請說明債務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並提出概略證明文件;及申請與債權人銀行前置協商前二年,就各全體銀行之信用消費,概略提出明細或說明信用消費各項支出之數額。又是否仍與銀行續為進行協商?及提出申請與遠東商業銀行進行前置協商程序之證明文件影本,併詳述前置協商之過程。 ※倘未經前置協商,因程式未符,將裁定駁回。請先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請求進行前置協商程序。 ⒉依聲請狀所載積欠債權銀行債務之為經商失敗,請具體詳細說明經營之情形及過程,並提出概略證明文件(如經商之資金數額、相關經營之文件等);與陳報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 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含97、98年度)之「各項收入」(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⒋提出債務人最新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⒌請陳報債務人所任職之營業處所住址及名稱,並說明從事之工作性質及內容,及提出97、98年度薪資轉帳存摺、薪資袋等影本證明文件。 ⒍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⒎提出租屋契約書,及現居住租賃房屋於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⒏提出債務人本人、父親、母親、配偶甲○○及子女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正本。並請提出全體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說明是否曾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並向法院請求登記,及債務人配偶甲○○如何負擔二子之扶養費用等?給付方式為何? ⒐債務人實際向各債權銀行借貸(信用消費)之數額,以及更生聲請前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數額,請列出概略對照表或加以說明。 ⒑債務人協商前每月對各債權銀行所需繳交最低金額之證明(例如信用卡帳單、繳款收據或轉帳存摺等)。如無法提出,請據實說明每月應繳交最低金額為何?(以之為釋明第4 點之必要) ⒒陳報配偶甲○○每月生活開銷所支出之平均數額?及配偶甲○○每月收入所得相關資料。並提出配偶甲○○之財政部台灣省國稅局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 ⒓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⒔提出債務人及配偶甲○○、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給付項目、金額與繳費情形、承保險別、繳費方式。有無保單借款?及繼續繳交保險費?並計算全部保單繳費之金額。 ⒕應陳報債務人名下所有全部車輛(含機車)車籍之證明文件,及說明現由何人使用?倘無,則是否有使用他人名下之車輛?⒖說明名下門牌號碼屏東縣高樹鄉○○村○○路6-11號房屋之現使用情形及其用途? ⒗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 ⒘提出「勁暴電子遊戲場」、「統三電子遊戲場」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及五年內經營小規模營業活動每月淨利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營業稅繳納證明書及各類支出單據),並請加以標示說明;或提出營業設立登記(編號)及營業稅查定稅額資料等(如:營業稅查定課徵核定稅額繳款書等)。倘無法具體提出,則請切結每月平均淨利之所得數額。並說明曾經營「昶輝商行」之情形。 ⒙說明有無負擔繳納房屋貸款?倘有,並提出房貸所由發生之房屋貸款契約書、土地及房屋全部登記謄本,並出具銀行核發之每月繳納本金及利息證明(包括貸款餘額、利率、每月所繳本金、利息等),及陳報曾所繳納房貸之全部數額、繳納貸款之證明。 ⒚提出債務人父、母親及全體子女之財政部台灣省國稅局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 ⒛提出債務人名下所有之全部不動產登記謄本。 說明戶籍地址房屋之使用情形及其用途?及該房地為何人所有?並陳報有另行租屋居住之必要性? 說明門牌號碼「屏東縣內埔鄉○○村○○路188 號」房屋之使用情形及其用途?及該房地為何人所有? 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請提出繫屬中之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之執行命令影本。 債務人之子女將來倘成年,如何負擔對債務人之扶養義務? 其方式為何? 債權人清冊中就債權人遠東商業銀行之債權是否已清償完畢?倘否,請陳報債權之數額;倘是,則何時清償及如何清償? 債務人如何負擔扶養父、母親之義務?並提出證明文件;又父、母親有無領取津貼及補助(例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 提出依法定程式填載之「財產暨收入狀況說明書(含財產目錄、聲請前二年之收入、聲請前二年之必要支出之數額等)」。※表明之財產目錄,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其於更生或清算聲請前二年內有財產變動狀況者。 ※表明之收入數額,係指包括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表明之必要支出數額,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⒈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若有資助者,並請陳報該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資助金額及原因、有無提供擔保? ⒉債務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含每期清償金額、清償期數、分期清償之方式及債權清償之成數)及償還計畫表。 ⒊請釋明除債務人對父、母親之法定扶養義務外,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兄弟姊妹)支出分擔之確切扶養費數額,並提出兄弟姊妹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⒋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無法繳交債權銀行最低金額顯有重大困難之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附表一及附表二事項倘無法提出補正或為陳報,請以書面詳為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