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25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立飼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