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07號原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萬寧 訴訟代理人 洪國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建生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310,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7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