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屏秩字第五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裁定 九十二年度屏秩字第五四號 移 送 機 關 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 被 移 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二年度屏警分刑秩字第0 九二000三三七七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加暴行於人之身體,處罰鍰新台幣捌仟元。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四日凌上午九時三十分許。 ⑵地點:屏東市○○路七十八號福井日本料理店。 ⑶行為:持皮包毆打被害人郭登勇之胸部等處。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警訊之自白及證人郭登勇警訊之證言。 ⑵診斷證明書。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