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4年度屏簡字第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簡字第224號原 告 大山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彬 被 告 精興電氣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9 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2,281元,該裁定已於104 年4 月13日送達,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