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補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補字第108號原 告 楊祖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倍知訊生醫科技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倍知訊生醫科技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5,142 元,應繳裁判費2,6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15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