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6年度屏補字第4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425號原 告 守護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宥芹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洲汽車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7,1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 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