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小字第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小字第248號上訴人即 原 告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泰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因107 年度屏小字第248 號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