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消小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消小字第1號原 告 張禕行 被 告 馬來西亞商馬亞洲航空有限公司 AIRASIA BERHAD 法定代理人 卡麥斯(KAMALESW ARAN SARVESW ARAN) 訴訟代理人 黃夏葳(Kelvin Wong Xiawei)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9 月17日下午2 時30分行言詞辯論。此外,原告應於107 年9 月10日前,就「本件之被告究為『馬來西亞商馬亞洲航空有限公司』抑或『馬來西亞商馬亞洲航空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本件之請求權基礎是否包含民法、消費者保護法等規定」及「原告有何所失利益暨計算式」等節,提出證據詳予說明。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劉旻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