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簡字第4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簡字第476號原 告 揚富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純 訴訟代理人 曾桂雄 曾友和 被 告 郭美玉 郭美春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郭乃云 被 告 郭玉秀 郭新生 蘇郭美好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郭新發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芝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31日所為之民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中關於「屏東縣○○市○○路00巷000 號含增建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屏東縣○○市○○路00巷000 號含增建部分。」。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更正如上。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