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補字第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178號原 告 莊清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誼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 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即補正如附表所示編號1 )。 二、又為便利訴訟之進行,以免兩造時間、勞力及金錢之浪費,並請一併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編號2 至3項。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鄭美雀 附表: ┌──┬────────────────────────┐ │編號│應補正事項 │ ├──┼────────────────────────┤ │1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 ├──┼────────────────────────┤ │2 │被告誼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事項及法定代理人之│ │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 │3 │具狀說明請求給付資遣費之事實、法律上之理由、依據│ │ │之法條為何及相關證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