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補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111號原 告 洪小清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力大工程行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2,3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劉旻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