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勞補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勞補字第15號原 告 陳明治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6046號),惟被告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並未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起訴狀之繕本或影本,於法未合,是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㈡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致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粘嫦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