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勞補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勞補字第20號 原 告 陳志傑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5857號),惟被告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1,207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 分之2 ,故暫免徵收之訴訟費用為2,13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566 元(計算式:3200-2134-500 =566 ),是本件應徵收之裁判費為566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致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粘嫦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