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補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35號原 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 法定代理人 黃錦淞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889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