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補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4號原 告 太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三銀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旭錫工程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108 年度司促字第976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6,399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4,9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4,4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劉旻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