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補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69號原 告 健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水成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恒裕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468號),惟被告賴恒裕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16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