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簡字第5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8 日
- 當事人阿里實業有限公司、梁家源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簡字第58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麗雅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5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