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補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103號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訴訟代理人 曾柏錩 被 告 朱宏興 田園好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升郁 訴訟代理人 朱哲民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朱宏興對被告田園好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新臺幣(下同)15萬元之董監事報酬、車馬費債權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