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補字第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328號原 告 浩恩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全麗 訴訟代理人 紀龍年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義發、張碧惠核發支付命令(109 年度司促字第14245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1,6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4,3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3,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