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勞補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8 日
- 當事人吳瑞榮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勞補字第12號 原 告 吳瑞榮 訴訟代理人 黃瀕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淑菁即台大自助餐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1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致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