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勞補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1 日
- 當事人賴國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勞補字第15號 原 告 賴國雄 訴訟代理人 李宜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名立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1,2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惟其中涉及工資部分192,419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 分之2 ,故暫免徵收之訴訟費用為1,400元。 是本件應徵收之裁判費為1,360元(計算式:0000-0000=136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致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