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勞補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勞補字第5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冠蓁 陳湘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慧屏即采亭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97,129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原告已繳聲請調解之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1,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致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張婉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