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勞補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提撥退休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吳偉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勞補字第8號 原 告 吳偉莉 訴訟代理人 李宜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鉅財經有限公司間請求提撥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8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鉅財經有限公司間請求提撥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 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228,522元、不當得利63,352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91,8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則原告請求給付退休金228,522元部分裁判費為2,430元 ,請求不當得利部分裁判費為770元(計算式:3,200-2,430=770 ),揆上說明,原告請求給付退休金部分裁判費得暫免徵收3分 之2,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580元(計算式:2,430×【1-2/3】+770=1,58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