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補字第2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7 日
- 當事人林琇玫、林清福、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唐正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284號 原 告 林琇玫 輔 助 人 林清福 被 告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