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補字第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3 日
- 當事人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余榮輝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328號 原 告 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榮輝 訴訟代理人 羅榮義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子妮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8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原告起訴請求返還土地,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將車牌號碼000 -0000號汽車自門牌號碼屏東縣○○市○○路0段000號房屋內移 除,並主張按坐落屏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之公告土地 現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惟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未載上開房屋坐落於上開土地,本院無從逕依原告主張即認定上開不動產間之關聯,並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請原告先辨明上開房屋坐落何筆土地,若上開房屋坐落多筆土地,請確認上開車輛占用何筆土地,並以書狀更正訴之聲明(以占用之土地地號表示)、事實及理由部分。 ㈡提出門牌號碼屏東縣○○市○○路0段000號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一 類謄本(全部,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謝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