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補字第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余榮輝、曾子妮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328號 原 告 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榮輝 訴訟代理人 羅榮義 被 告 曾子妮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將坐落屏東縣○○市○○○段000地號 面積約10平方公尺之地上物移除。又上開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0,445元,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可參。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4,450元 (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土地面積,10,445×10=104,45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謝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