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補字第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宜光資產有限公司、黃淑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363號 原 告 宜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宜 訴訟代理人 宋尚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旭軒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旭軒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旭軒核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7354號),惟被告林旭 軒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7,8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