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2年度屏補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埋設自來水管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屏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陳品叡、陳志龍、黃春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135號 原 告 陳品叡 法定代理人 陳志龍 原 告 黃春山 黃春龍 陳坤隆 蘇麗惠 陳明裡 許正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亮恩友善開發有限公司、陳佳弘及台灣自來水公司屏東區管理處間請求埋設自來水管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8日 內,補正原告其所有需設置水管之土地之地號,並補正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謝鎮光